男子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获刑六个月 违反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
2022年4月,湖南衡阳县一男子谷某某因小事对钟某某夫妻心生怨恨,为打击报复,趁夜色偷摸至钟某某家的养鸡场,在鸡棚门口用手电筒照射鸡群,导致鸡群在受到惊吓后,四处乱飞,聚集到角落,460只鸡因互相挤压、踩踏而死亡。被钟某某发现后,谷某某为此赔偿了3000元,其心里对钟某某的不满也变得更加强烈。于是,谷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导致钟某某家的鸡因受到惊吓挤压致死,此次又死亡了640只鸡。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两次挤压致死的鸡总价值为13840元。
院方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谷某某主观上为泄私愤,意欲造成他人损失,在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鸡群死亡的情况,仍先后两次实施照射鸡群的行为,造成被害人损失上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即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网友评论:砍了别人的树,被别人拖走,他怨恨什么?然后先吓死人家460只鸡,赔了3千块,不悔改,又怨恨,继续吓死640只,这智商堪忧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