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擅自出卖法院查封房产获刑获一年缓刑 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王某于2012年以42万元价格购买了鹿邑县一处房屋,
2017年11月
王某与郑州市二七区某商行合同纠纷中
郑州市金水法院根据该商行申请
查封了王某名下房屋
判决王某偿还货款28万元
2019年7月
王某将名下查封房产
以70万元价值出售给案外人
案外人分三次支付了房款
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因王某没有按照判决偿还货款
该商行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4月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房屋处
张贴了封条
案外人发现后
将王某诉至鹿邑县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驳回案外人起诉
将该案移交鹿邑公安机关侦查
2023年3月
王某偿还了拖欠货款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将房屋解封
鹿邑县检察机关对王某涉嫌犯罪行为
提起公诉
2023年4月
鹿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明知其财产
被司法机关查封情况下
仍变卖被查封财产
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是自首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刑法》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
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规定
遂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是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目的在于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侵害了司法机关办案秩序
损害法律权威
必定受到法律惩处
学法辨是非
懂法不吃亏
守法生活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