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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擅自出卖法院查封房产获刑获一年缓刑 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2023-05-30 12:05:36 | 作者: | 来源: 澎湃新闻

  男子擅自出卖法院查封房产获刑获一年缓刑 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王某于2012年以42万元价格购买了鹿邑县一处房屋,

  2017年11月

  王某与郑州市二七区某商行合同纠纷中

  郑州市金水法院根据该商行申请

  查封了王某名下房屋

  判决王某偿还货款28万元

  2019年7月

  王某将名下查封房产

  以70万元价值出售给案外人

  案外人分三次支付了房款

  对房屋进行了装修

  因王某没有按照判决偿还货款

  该商行申请强制执行

  2021年4月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在房屋处

  张贴了封条

  案外人发现后

  将王某诉至鹿邑县法院

  要求解除合同、返还房款并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

  王某涉嫌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驳回案外人起诉

  将该案移交鹿邑公安机关侦查

  2023年3月

  王某偿还了拖欠货款

  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将房屋解封

  鹿邑县检察机关对王某涉嫌犯罪行为

  提起公诉

  2023年4月

  鹿邑县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王某明知其财产

  被司法机关查封情况下

  仍变卖被查封财产

  情节严重

  其行为构成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被告人王某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是自首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认罚

  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根据《刑法》第314条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

  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情节严重的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等规定

  遂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

  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法官说法

  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是法院依法采取的强制措施

  目的在于保障生效裁判的执行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财产

  侵害了司法机关办案秩序

  损害法律权威

  必定受到法律惩处

  学法辨是非

  懂法不吃亏

  守法生活美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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