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地农村再现“土堆封路”公然违反疫情防控二十条优化措施
二十条优化措施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未经批准阻断交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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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见习记者 行海洋 编辑 刘茜贤 校对 付春愔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疫情扩散速度加快,防控难度不断加大。近日,多地农村再现“土堆封路”的情况。
有河南平顶山、山东临沂的村民告诉新京报记者,没有接到封路通知,也没有通报村内有病例,直接就“封了”。他们告诉记者,封路已经导致骑车经过的人摔倒受伤、汽车绕行轧毁大片庄稼等情况发生。记者注意到,在社交媒体上,不少网友表示所在的村子封村、封路了。其中附有地址的涉及辽宁、湖北、江西、甘肃、内蒙古、陕西等。
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的专家、律师表示,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经县级以上政府报上一级政府批准就擅自封路,是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可能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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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路须经县级以上政府上报批准
村委会可以决定封路等交通限制措施吗?
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限制聚集活动、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由法条可知,在疫情暴发的紧急情况下,为了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可以限制人群聚集活动,封路等交通限制措施是限制聚集活动的一种有效方式。法律虽然没有明确可以采取封路等交通限制措施,但是通过解释,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为允许采取交通限制措施。”浙江省公共政策研究院研究员高艳东说。
但是,采取限制措施的批准流程应该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认需采取紧急措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即时决定后实施。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艾静也指出,有权作出封闭相关场所等紧急措施的主体为县级政府的上一级政府。村委会这类村民自治组织,没有此项权力。
此外,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只有在村庄被确定为疫区的情况下,才有可能被封闭。“如果仅仅是为了防止他人进入该村带来传染病传播风险而擅自封路、封村,就是明显的违法行为。存在此类情况的,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检举、报告。”艾静说。
高艳东、艾静均指出,经过合法程序批准实施封路等限制措施后,应及时告知辖区居民,且应当给予相应的生活保障,减少给居民生产生活带来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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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封路延误救援、造成事故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村庄封路不可避免会对村民的生产生活造成负面影响。有村民提出,万一有人生病,车出不去、进不来咋办?
记者注意到,2020年2月,兰州一辆消防车就曾在救援途中遭遇两处封路。消防员无奈通过铁锹清理土堆、路障,最终延迟20分钟才到达事故现场。
高艳东表示,如果村委会擅自封路延误执行紧急任务的救护车或消防车,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具体责任应当由封路实施人员承担。
艾静认为,村委会擅自封路导致救护车救助或者消防车救援发生延误,因此造成人员和财产损失的,受到实际损害的个人和单位可以向村委会、作出封路和阻拦决定的人员、实际阻拦人员共同提出民事赔偿请求。擅自封路的村委会相关人员明知救护车或消防车执行紧急任务仍然故意阻拦,情节严重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上述人员予以罚款或者拘留。
村委会擅自封路、断路导致交通事故,是否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艾静告诉记者,此类案件确实发生过。根据交警部门确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具体的赔偿义务应当由村委会、作出封路决定和实际制造路障的人员共同承担。
“村委会可用村集体的财产赔偿,赔偿后可向有过错的人员追偿。”高艳东说。
此外,高艳东指出,村委会擅自封路存在主观故意,通行人员伤亡这种结果在村委会可以预见的范围内,而村委会对这种结果持放任态度,若由此出现通行人员死亡,则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具体实施人员将承担刑事责任。
艾静同时指出,如果没有经过批准,擅自采取设卡、堵截、堵路、断路等方法,严重妨害交通,足以发生车辆颠覆、毁坏危险的,则还可能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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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应加强法律宣传、强化政府监督
近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发布的优化防控工作二十条措施明确,地方党委和政府要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防控政策,严禁未经批准阻断交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责。
2020年疫情暴发之初,是各地采取封路、断路等交通限制措施最集中的时期。记者注意到,当时,多个部门就曾强调严禁随意封路、断路。
2020年1月28日,公安部召开应对新冠肺炎疫情会议时明确,对未经批准擅自设卡拦截、断路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要立即报告党委、政府,依法稳妥处置,维护正常交通秩序。此后,公安部交管局多次强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疫情防控为由擅自硬隔离或挖断农村公路。
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也曾多次要求,不得简单采取堆填、挖断等硬隔离方式,阻碍农村公路交通;严禁随意设卡拦截、断路封路,确保农用物资运输畅通。
记者梳理发现,山东、河南、辽宁、江西等地自疫情发生以来也曾多次发布措施,禁止随意封村、封路。
11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开展蔬菜促销工作的通知》再次明确,严禁违法封路,严禁擅自阻断道路,确保通往蔬菜基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场所道路畅通。
疫情发生已近三年,在各级政府、部门一再强调农村不得随意封路、断路的情况下,多地农村为何依旧我行我素?
高艳东认为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法律意识淡薄,村委会成员可能不清楚村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没有权力实施封路,没有认识到擅自封路的违法性;二是乡镇、县级政府监督不到位;三是防疫资源不平衡,疫情防控需耗费大量资源,大部分农村因人力、物力匮乏,无法精准有效落实防疫政策,进而采取简单粗暴的防控方式。
对此,高艳东提出,乡镇、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法律宣传,让村委会成员、村民认识到擅自封路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加强上级政府的事前审批和事后监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中央有关政策制定详细的疫情防控指南,并督促各乡镇及村庄贯彻落实好。对作出随意封路决定的相关人员,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