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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湖北省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荆楚生物多样性
2024-05-23 17:56:45 | 作者: 赵贝 沈法宣 | 来源: 楚天都市报

  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湖北省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荆楚生物多样性

  绘图/

  用夜视仪搜寻野生动物,然后持弹弓猎杀、放猎犬猎捕;从他人处购买豹猫和中华斑羚,既用于售卖,也自己食用;破坏林地建羊舍、鸭舍、水池、道路、采石取土等;开船下网多次在禁捕区域捕鱼……

  5月22日是国际生物多样性日,今年的主题是“生物多样性 你我共参与”。近日,湖北法院发布多起野生动植物保护相关审判案例,司法保护生态环境和荆楚生物多样性。

  借夜视仪捕杀野生动物 三人获刑

  用夜视仪搜寻野生动物,持弹弓猎杀,放猎犬猎捕……近日,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被告人郑某、夏某、曾某因犯非法狩猎罪分别被判处拘役三个月、拘役二个月、拘役二个月。

  案情显示,2023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郑某、夏某、曾某一行三人驾驶面包车从江西省九江市出发,窜至湖北省黄梅县新开镇,通过热成像夜视仪搜寻野生动物,以安装钢珠的弹弓射杀、释放猎犬撕咬的方式非法狩猎,共捕获草兔三只、野鸡一只。

  次日,经相关部门认定,三被告人猎杀的野生动物分别为华南兔和华东环颈雉,属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三被告人使用的弹弓属于土弓工具的一种,是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使用热成像夜视仪、强光手电、弹弓、猎犬猎捕野生动物属于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三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猎捕工具猎捕野生动物。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夏某、曾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捕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侵害了国家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度,且猎捕的华南兔、华东环颈雉均为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犯罪情节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非法狩猎罪。

  被告人郑某在共同犯罪中提供主要作案工具,且主动邀约被告人夏某、曾某非法捕获野生动物;被告人夏某、曾某相对于被告人郑某罪责较轻,适当可予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盘问后如实供述了罪行,可认定为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鉴于三被告人均具有自愿认罪认罚及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等情节,依法可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和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郑某、夏某、曾某拘役三个月,拘役二个月,拘役二个月。

  男子非法收购出售豹猫和中华斑羚获刑

  豹猫和中华斑羚,都属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近日,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判决了一起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被告人朱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从他人处收购豹猫1只,存放于自家冰柜食用。2022年,朱某再次从他人处收购中华斑羚2只,后以1300元的价格出售给刘某,同时将其中1只中华斑羚的部分肉块留存冰柜待食用。2023年,公安机关从朱某家冰柜查获部分野生动物肉块,依法扣押后取样鉴定。2023年4月,经四川某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朱某家查获的野生动物肉块分别来自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豹猫、中华斑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保护法规,以食用及非法获利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其行为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已退缴违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提醒,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生态平衡及生态稳定性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豹猫、中华斑羚均是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本案被告人因法律知识匮乏及贪图眼前利益,而触碰了法律高压线,被追究刑事责任,对其是一个沉痛的教训,对广大群众也是一个警示。没有买卖,就没有杀害!提醒广大群众增强法律意识和生态文明意识,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积极参与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自觉抵制收购、出售野生动物的行为。

  缓刑期间再非法捕鱼 缓刑变实刑

  清风拂柳绿,水面起微澜。近日,湖北省沙洋县人民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长湖边,在长湖湿地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公开开庭巡回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案情显示,2023年12月7日7时许,被告人胡某某在明知沙洋县内长湖水域全面禁捕的情况下,将一条三层刺网投放在沙洋县毛李镇李场村郭家湾附近长湖水域。22时许,胡某某驾驶一艘绿色玻璃钢船收网,上岸后被沙洋县长湖湿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执法人员查获。

  经统计,胡某某捕获毛哈鱼、刁子鱼、鲫鱼等渔获物共计10.65公斤。这是胡某某继2022年10月21日因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执行缓刑后,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实施的非法捕捞水产品行为。

  基于上述事实,沙洋县人民检察院向沙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胡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由于胡某某的非法捕捞行为对长湖水域的水产资源造成了损害,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同时了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官介绍,上述捕鱼水域属于长湖鲌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2018年1月1日起已全面禁捕,且胡某某所用的三层刺网为禁用渔具。因胡某某系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其被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长湖水域禁捕是修复和保护长湖生态流域环境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实际行动,更是不可挑战和逾越的法律红线。庭审结束后,法官现场向旁听村民开展“长江流域十年禁渔”普法宣讲,呼吁在场群众积极参与长湖保护,共同守护长湖流域的千顷碧波。

  毁林十余亩建羊舍鸭舍采石取土被判刑

  生态环境事关民生福祉,绿水青山离不开司法护航。近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切实以司法力量保护土地红线。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0年10月至2023年7月,被告人张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下,擅自在安陆市洑水镇“寨冲”山场修建羊舍、鸭舍、水池、道路、采石取土,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及林木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经江西上饶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占用林地总面积14.57亩,其中占用国家二级公益林9.97亩,毁坏林木总蓄积为27.198立方米。被告人张某某经电话通知到案,并主动在洑水镇“寨冲”山场补植湿地松2780株。鉴于被告人张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并认罪认罚,遂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官介绍,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破坏农用地种植条件,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希望广大群众吸取教训,切勿为了追求经济利益,触碰生态红线。

  林地是重要的自然资源,林地上的植被一旦被破坏,其在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净化大气等维护生态平衡方面的功能就会减损甚至彻底丧失,难以恢复或者根本无法恢复。人民法院将依法打击各类破坏生态资源违法行为,坚决守好耕地保护红线,用最严密的法治筑牢土地资源保护的屏障,以司法之力守护绿水青山。

编辑: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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