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出台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
4月29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近日出台《山西省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办法》,以加强和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保护农民合法权益。《办法》指出,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严格土地用途管控,节约集约利用土地,实行一户一宅。《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农村宅基地所有权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成员家庭依法享有申请农村宅基地的资格权。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全省将规划管控农村宅基地。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原则,由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根据农村人口数量和变化趋势、宅基地现状和使用标准等情况,为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预留空间,合理确定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农村宅基地审批,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
村民新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村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计算,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申请的宅基地面积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村民建房完成后应当及时申请验收。属于建新退旧的,将旧宅基地在90日内退还本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方予验收。验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通过验收的村民可以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