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办法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
3月25日,记者从省市场监管局了解到,为督促我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食品安全管理人员行为,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我省于近日印发《江西省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小作坊登记、小餐饮小食杂店食品经营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仅销售预包装食品备案的食品经营者等。《办法》明确,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食品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要明确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员,制定食品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定期开展食品安全自查,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支持和保障食品安全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员应当参加食品安全相关知识培训,具备相应的食品安全管理能力,督促落实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要求,检查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管理、维护、保存食品安全生产经营过程记录材料,记录和管理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卫生状况,有效管控食品安全风险。
《办法》要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指导辖区内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确定食品安全自查项目和自查频次,监督检查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员的确定、培训、日常履职以及食品安全自查情况,随机监督抽查考核食品安全员并公布考核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