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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发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可提出反馈意见
2024-03-18 19:16:45 | 作者: 武佳、杨雨弘 | 来源: 山西晚报

  山西省发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 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可提出反馈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完善就业援助,促进就业困难人员充分就业,省人社厅组织起草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有关单位及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4月13日。

  本办法所称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

  具体来说,凡具有本省户籍,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大龄失业人员: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缴纳失业保险满6个月且办理登记失业的。

  低保人员: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残疾失业人员: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意愿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每个零就业家庭只限一人申请认定。

  被征地农民:指因政府统一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土地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就业困难的退役军人:退出现役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

  具有全日制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1年后未就业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农村脱贫家庭(含防返贫监测对象);残疾人;以及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

  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政府会从多个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包括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对于用人单位招用的就业困难人员,还会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等。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指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由本人提出申请,经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核查信息,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复核,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当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现就业创业或者登记失业被注销等情况,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和就业援助补贴资金的,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依法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

编辑:璐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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