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发布《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12月20日,山西晚报记者从省政府办公厅获悉,我省近日发布《山西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对全省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补贴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编制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公告等16项涉及土地征收的内容进行了明确,以此规范土地征收行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规定》指出,市、县级人民政府确需征收土地,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预公告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并组织有关部门对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表》,参加人员共同签字确认。
市、县级人民政府要按照相关要求,组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等部门开展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贴调查,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不含半数)以上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相关权利证书或权属来源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以土地现状调查结果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