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生三孩本地家庭每月发500元 扭转生育观念提升人口质量数量
编者按:三孩政策,是中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而实行的一种计划生育政策。2022年3月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十三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作政府工作报告。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三孩生育政策配套措施,将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纳入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减轻家庭养育负担。
据微信公众号“沈阳发布”2月18日消息,日前,沈阳市委、市政府印发了《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实施方案》从生育、养育、教育、住房等一体考虑,围绕积极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提高优生优育水平、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等方面提出了多项支持政策。
2月17日,沈阳市卫健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处处长方文斌对《实施方案》进行解读。
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逐步完善
《实施方案》提出,到2025年,积极生育支持措施逐步完善,优生优育服务水平明显提高,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快建设,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出生人口性别比保持正常,人口结构逐步优化,人口素质不断提升。
到2035年,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更加完备,生育水平更加适度,人口结构进一步改善,家庭发展能力显著提高,人的全面发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
推进“出生一件事”联办
在积极稳妥实施三孩生育政策方面,《实施方案》提出,以“一老一幼”为重点,建立健全覆盖全生命周期的人口服务体系。推进出生医学证明、儿童预防接种、户口登记、医保参保、社保卡申领等“出生一件事”联办。取消生育制约措施,严禁将入户、入学、入职等与个人生育情况全面挂钩。
产假、护理假、育儿假,一个不能少
《实施方案》提出,严格落实《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方在享受98天产假基础上,按政策生育女职工产假增至158天;男方享有护理假20天;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明确六项支持政策,降低生育、养育和教育成本
一是落实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制度。完善新生儿参保及待遇政策,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办理参保登记并缴费后,其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
二是建立家庭育儿补贴制度。对夫妻双方共同依法生育三个子女的本地户籍家庭,三孩每月发放500元育儿补贴,直至孩子3周岁止。
三是实施住房支持政策。在配租公租房时,对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且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可以优先配租,可根据未成年子女数量在户型选择等方面给予适当照顾。落实支持多孩家庭购买自住住房的政策,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居民家庭在沈阳行政区域内已拥有2套住房的,可在我市限购区域内再购买1套新建商品住房。对生育二孩、三孩未满18周岁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房的,贷款限额可放宽到当期最高贷款额度的1.3倍。
四是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参照普惠性幼儿园补贴标准对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分级给予补助。对普惠托育机构质量评估为一等按每孩每月365元,二等按每孩每月240元,三等按每孩每月200元的标准发放托位补助金。大力发展托幼一体化,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2-3岁托班。支持有条件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用人单位建设工作场所托育点,就近提供托育服务。
五是推进教育公平与优质教育资源供给。多渠道增加普惠性学前资源供给,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计划,大力发展普惠性幼儿园,办好乡镇幼儿园,实现“一乡一园”。深入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严格规范校外培训,全面落实课后服务“5+2”时间要求,课后服务结束时间与普遍下班时间相衔接,对有特殊需要的学生,可提供延时服务。继续面向小学实施假期托管服务。
六是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托育服务业和家庭托育费用支出等方面的税费优惠规定。落实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费用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费扣除政策。
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
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保障孕产妇和儿童健康方面,《实施方案》提出,实施妇幼健康保障工程,建立健全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实施各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补短板建设项目。优化生育全程服务,开展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加强生育前咨询与服务,为有生育需求的服务对象规范提供生育力评估、科学备孕指导和妊娠风险提示。综合防治出生缺陷,扩大新生儿疾病筛查病种范围,在免费提供3种新生儿遗传代谢病、听力障碍和先天性心脏病筛查服务基础上,开展应用串联质谱技术免费筛查多种遗传病。
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
《实施方案》就保障女性就业合法权益、保障计划生育家庭权益,作出了规定。依法保障女性孕期、产假期、哺乳期权益,将足额缴纳生育保险金等情况列入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评价指标。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的独生子女家庭和农村计划生育双女家庭,继续实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优惠政策。
《实施方案》要求,要加强经费保障,动员社会力量参与,做好宣传引导,抓好工作落实,推动各项积极生育支持措施落地见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