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观景台时,周围并没被拦起来,现场也有游客拍照,可天刚黑,便有人将观景台围了起来,并亮出收款码,称这里被临时管控,必须额外再交45元才能拍照。”从湖南到重庆旅游的陈星,在已花30元购买门票进入某景区后,遇到了令其气愤的情况。据了解,重庆某景区将观景台一块约3平方米的区域外包出去,运营时间是每天19时至景区关门,收费定价由承包商自行设定。(据11月6日《工人日报》报道)
今年10月,一名游客在贵州黄果树瀑布观景台拍照遭阻止的事件引发关注。游客在该景区拍照,被几名手持相机者伸手阻拦,阻拦者表示“即便要拍照,也只能用手机”,理由是景区的摄影被承包。类似的事情,在景区频频发生。
景区出让部分区域的经营权,本无可厚非,目的是借助市场力量挖掘文旅资源,或者利用社会资本让旅游资源保值增值。此举可以拓宽景区的资金来源,弥补财政资金不足,降低营运成本,改善经营状况,为游客提供更加舒适的游览体验。
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风景名胜区内的交通、服务等项目,应当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风景名胜区规划,采用招标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依法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经营者应当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摄影、摄像其实也包含在“等项目”之内。一些省市对景区出让部分服务的经营权作出细化规定,其中明确包括摄影、摄像等。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景区未在出让经营权前做好规划、摸清家底,出让经营权后又未做好约束,使景区待客方式有所“跑偏”。比如,部分省市风景名胜区规定,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超过合同约定的经营地点、范围、期限和收费标准等进行经营。但一些承包经营者利用信息不对称,却阻止游客的非经营性拍照。为了让承包经营者有钱赚,有些景区管理方对经营者的越权逾规之举“睁只眼、闭只眼”。
交了钱再拍照,实为变相涨价。类似做法并不少见,例如,交了160元景区门票后,想看瀑布还要再交35元;最佳观景点被圈起来,想去赏景要交费10元……景区“票中票”“园中园”,成为少数人的牟利工具,却成为游客的陷阱,不仅加重了游客的经济负担,还会导致游客“用脚投票”,进而影响景区长远发展。
景区出让部分经营权,本来是利好管理者和投资方双方的好事,但要把好事办好,就不能只顾眼前利益。经营权不应“一转了之”,监管部门应持续加强监督,确保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损害景区和游客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