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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拟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
2023-07-19 10:09:17 | 作者: | 来源: 百度新闻

  7月18日,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到,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按上款的规定约定付款方式,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局对购房人购房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代付给开发商。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住房公积金直属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租购并举”住房政策,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保障作用,切实减轻购买住房家庭支付购房首付款压力,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买本省新建商品住房和保障性住房首付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优化住房合同备案规定

  (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商”),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与自筹资金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购房首付款。对购房人已在房屋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中约定上述付款方式,并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开发商应予以签订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支持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对已签订合同,并在合同中按上款的

  规定约定付款方式,且购房人已足额支付自筹资金部分购房首付款的,应予以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二、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

  购房人及其配偶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签订合同并办理备案后,可向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公积金局”)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局对购房人购房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提取规定的,将从购房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中提取约定的购房首付款,并代付给开发商。

  三、注销合同备案的工作要求

  (一)购房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后,又注销合同备案的,应于注销合同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主动向公积金局申请退回已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由公积金局通知开发商于5个工作日内原渠道退回购房人及其配偶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

  (二)对注销合同备案且不按要求退回住房公积金的购房人(及其配偶)和开发商,公积金局将按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进行评级管理,并将其失信行为推送至“诚信海南”信用一体化平台实施联合惩戒,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四、本通知由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负责解释;本通知未涉及的购房提取规定,仍按原购房提取相关规定办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编辑:木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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