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支持商业库存加快去化。合理调整土地供应结构,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适当调减商业、商务用地比例或将商住混合用地调整为居住用地;对存量商业用地或可兼容商业性质的用地,在满足出让合同及招商协议的前提下,可按《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昌市服务型公寓建设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49号)执行;鼓励和引导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存量商业用地用途用于教育、养老、文化、体育等产业项目和租赁住房建设,促进房地产用地结构优化调整。(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区、各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八、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在出让合同签订后,即可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出让合同缴纳首期土地出让价款后,即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对优质房地产项目,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的,办理预售许可的最低预售形象进度条件可调整为单体工程施工至正负零;房地产开发项目可采取“容缺+承诺制”方式,分阶段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可提前办理。(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住建局,各县区、各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九、提升商品住房品质。促进住房建设集约化、配套化、精细化、绿色化发展,支持立体生态住房建设;在满足绿建要求下,企业可自主确定住宅全装修建设比例;全面取消144㎡以下户型的住宅建设比例要求,支持房企依规优化调整住房供应套型结构。(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各县区、各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十、完善预售资金监管。实行预售资金监管专户设立在政府监管机构名下的模式,进一步优化预售资金拨付监管比例;开发企业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约定,提供“见索即付”类型保函置换预售监管资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市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一、完善项目周边配套设施。推动优质义务教育、医疗资源区域均衡布局,加大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力度,重点完善已供住宅用地相对集中区域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推动已规划的教育、医疗、交通等配套设施项目提前开工、及时投入使用。凡在当地购买房产(含住宅、公寓、商业)均可按照当地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办理入学。(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教育局、市住建局,各县区、各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十二、加快推进租购并举。积极培育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盘活存量等多种方式,多渠道筹集住房租赁房源,构建多层次租赁住房供应体系;积极引导国有平台公司和社会资本作为投资主体,购买符合条件的存量房屋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公寓等。(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各县区、各开发区、湾里管理局)
十三、按低限执行住房信贷政策。居民家庭通过公积金或商业银行贷款购买住房的,首次购房首付比例最低执行20%,二套房首付比例最低执行30%。对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商品住房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比例、贷款利率均按低限要求执行。(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市金融办、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四、优化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实施我市公积金全省一体化贷款政策,省内其他城市缴存职工可享受我市缴存职工公积金信贷的同等待遇;积极扩大长江中游城市群观察员城市异地缴存互认互贷合作范围,促进区域一体化发展;对我市符合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的职工,可预提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多子女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上浮20%;停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保证金;积极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工作,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覆盖面。(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十五、满足房企合理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在保证债权安全、资金封闭运作的前提下,按照市场化原则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在2024年底前,对于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鼓励金融机构与房地产企业基于商业性原则自主协商,可以允许超出原规定多展期1年。(责任单位:市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江西监管局,各县区、各开发区、湾里管理局)